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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领域办案指引

    时间:2020-01-15 16:09:55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领域办案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起底和文宣工作,确保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起底行业、领域全覆盖,为今后案件办理和精准打击提供准确工作目标和方向,综合全国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案件侦办、线索摸排经验,外加结合案件侦办中发现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有关监管漏洞以及司法审判实务中对涉及黑恶性质案件的裁判要旨汇览,特制订此办案指引。以期能为您参阅所用。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通知》中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从而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作为“扫黑除恶”成为热词的当下,就“扫黑除恶”中的黑恶势力范围究竟有哪些?其范围在《通知》中并未明确表示出来,《通知》只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全国各个地方对黑恶势力的具体范围表述会有所不同,因此各个地区的打击范围也是不同的。比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界定黑恶势力法律规定、重点摸排12项领域、12项打击重点等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修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阉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离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而根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长安》杂志整理,有以下8种情形的黑恶势力属于重拳打击范围: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再比如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印发的《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到希望郑州市民能提供以下10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1)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2)采用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3)以各种名义在政府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拆迁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上访的黑恶势力。

      4)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5)横行各类专业市场,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果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以公司名义出现的涉嫌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收车队”、“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8)有组织地实施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称霸一方、拉帮结派,进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帮派势力。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另如山东省的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的重点打击范围则包括下述11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8月16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俗称为黑恶势力“画像”),认为黑恶势力往往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公安机关现总结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供广大市民参考。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相关外在表现形式的,市民可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综上,可以看出全国各个地区对扫黑除恶中黑恶势力的界定依据其地域范围和领域存有差别,每个地区被认为应该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因地制宜。而总体则要求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实事求是的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要发现一处、查处一起,更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之后形成的社会共识。然而对于具体领域中主管部门又是如何来概括以及宣传“黑恶势力”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领域范围 —

      ▽▽▽▽▽

      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呢?《通知》对银行业领域和保险业领域分别明确了任务,可以概括为重点打击非法放贷和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首先是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以下活动: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

      5)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同时,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各级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

      1)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

      2)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

      3)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4)《通知》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深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市住房建设局在我市住房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住房建设领域七个重点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一)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煸动闹事的黑恶势力行为;

      (二)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等黑恶势力行为;

      (三)以恐吓、威胁、暴力等黑恶势力行为破坏他人财产、侵犯人身安全的“黑中介”“黑物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插手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黑恶势力;

      (四)黑恶势力插手建筑废弃物承运和受纳、燃气经营等行为;

      (五)在建筑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以恐吓、威胁、暴力等黑恶势力行为强揽工程;

      (六)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垄断业主委员会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专项维修资金的黑恶势力;

      (七)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

      二、举报方式:(略)

      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举报指引

      佛山市教育微信公号

      8月,佛山市教育局再次对推进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举报工作作了动员。如果市民发现身边有以下10类涉黑涉恶涉乱问题,请向市教育局举报!对相关举报,市教育局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内容:

      01)发现拉拢、胁迫在校学生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请举报。

      02)发现黑恶势力侵害学生人身安全、校园欺凌的行为请举报。

      03)发现黑恶势力侵害学生财产安全、收取保护费的行为,请举报。

      04)发现入侵校园的“校园贷”“套路贷”“传销式”非法高利贷的犯罪行为,请举报。

      05)发现黑恶势力对在校师生暴力催收、滋扰学校办学秩序的行为,请举报。

      06)发现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请举报。

      07)发现教育部门、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合作办学的行为,请举报。

      08)发现在校教师违规兼职校外培训机构任教的行为, 请举报。

      09)发现无证、无照面向在校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请举报。

      10)发现招生入学、采购招标、教育收费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请举报。

      举报电话及地址:略

      文化系统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斗争公告

      德州市委宣传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按照省、市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现开展全市宣传文化系统领域涉黑涉恶案件排查工作,欢迎社会各界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重点排查举报范围: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电影放映场所等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管理人是否具有涉黑涉恶背景,场所是否存在涉黄赌毒、拉帮结派、非法垄断经营等行为;

      2)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场所等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身份证件、为上网人员提供公卡或身份证号等行为;

      4)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曲目、歌曲点播存在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画面等行为;

      5)游戏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设置含有暴力、赌博等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机型机种等违法违规行为;

      6)演出市场是否存在干扰正常演出秩序、受黑恶势力控制进行淫秽、色情及低俗等内容的演出等行为;

      7)全面清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案卷、举报办理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8)新闻从业人员是否有涉黑涉恶背景,是否从事有偿新闻,是否存在新闻敲诈行为;

      9)其他欺行霸市、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举报方式:(略)

      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和扫黑除恶巡察公告

      中共宁陕县县委巡察办

      按照县委部署,将于2018年6月10日起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和扫黑除恶“机动式”巡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举报、反映以下问题:

      一是退耕还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三项补贴)、互助资金、产业奖补资金、危房改造补助等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骗取挪用、克扣私分、虚报冒领等问题;利用职权优亲厚友、收取好处、失职渎职把关不严等问题。

      二是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以权谋私,失职失责问题。

      三是工作作风情况。着力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实不准,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摆花架子等问题;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作风漂浮、纪律松弛等问题。

      四是中省市级督查、转办、批示的扶贫领域突出问题查处不力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五是扶贫领域中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举报方式:(略)

      卫生计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中共巨鹿县委、巨鹿县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巨鹿县委、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巨发〔2018〕7号)文件要求,拟在县卫计系统及直属各单位公布扫黑除恶信访举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卫计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3)干预、操控、把持、破坏卫计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4)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5)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许勒索的黑恶势力。

      6)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的黑恶势力。

      7)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8)其他影响卫计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二、举报方式(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贯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黑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和罪责相适应上做最终的裁量,这需要法官对个案中行为人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综合考量,进而综合运用刑法规定,依法惩处。下述为“刑事正义(ID:xingshizhengyi)”微信公号主辛苦整理的《“扫黑除恶”犯罪指导案例汇编(87例)》,转载至此,供参阅。

      简 目

      一、最高检案例6例

      二、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7例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黑社会性质案件无罪案例54例

      最高检案例6例

      【最高检案例6例】

      1.【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检例第18号)

      【裁判要旨】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69号】黄春生、张宝成两个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属于黑恶势力团伙,应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侦查方向确定在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团伙大案上,深挖黑恶势力团伙的漏罪漏犯。人民检察院应当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3.【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1号】李捷、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等案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刑满释放人员不思悔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3号】张文清、刘德兴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活动也可能触犯一个或数个其他罪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5.【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5号】林秋文、林文景、林木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抢劫、寻衅滋事等案

      【裁判要旨】犯罪有组织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遇到的值得重视的问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一些行业或者区域的经济,有的还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一些国家干部充当保护伞,严重危害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为。本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6.【最高检公报案例总第78号】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罗友萍徇私舞弊案

      【裁判要旨】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公安机关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7例】

      1. 【第142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谓“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在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其他成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策划实施的犯罪,或者其他成员实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者经其认可的。对于其他成员为报私仇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犯罪,其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只应由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一般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等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第149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要旨】(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表现。其中,“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积极参加者往往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时表现主动、积极。除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外,其他均为一般参加者。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而言,只要其是以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成立的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参加者而言,行为人虽然不明知所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当时并不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但在加入后发现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不退出并积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

      3.【第618号】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参加,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关于“参加”的主观明知问题,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2)关于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问题。对于那些主观上并入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罚。

      (3)关于“参加”行为完成形态问题的把握。就本质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日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4.【第619号】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一)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二)审查核心成员的稳定性;(三)审查犯罪组织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5.【第620号】黄向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从司法实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还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方式“以商养黑”,且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还有特殊的身份作掩护,如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作保护伞。所以,司法机关认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否构成,何时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正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认定上的严格性、形式上的多样化,使得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确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活动。如果将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活动作为本罪故意成立不可或缺的认识因素,将给司法认定带来相当的困难,也会成为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不利于打黑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第621号】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明确知道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7.【第622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称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一)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实现的;(二)关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必将表现为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三)关于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理解和把握,“非法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

      8.【第623号】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特征(也即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行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在经济上对相关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外,还多往往为了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该组织的非法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9.【第624号】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10.【第625号】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四)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

      11.【第626号】张宝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非组织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12.【第627号】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尽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也可能“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但二者在未转化前,有着明显的区别:

      (1)成立目的不同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等合法经济实体或者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组织。虽然二者都有基本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但前者是为了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内部严密的组织结构、细致的职能分工、帮规纪律等,均是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2)经济特征不同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自成立开始便有其正当的经营或职能范围以及较为稳定的运作方式和营收模式。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而言,只是在单位行使职权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偶然“越权行为”或者“寻租行为”,违法犯罪所得不会成为其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一言以蔽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黑养黑”,其维持犯罪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3)行为特征不同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具有经常性,违法犯罪并非单位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与此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且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通常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

      (4)非法控制特征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连接其他三个特征的纽带,正是在“非法控制”这一点上,使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在对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对一定行业或者区域的控制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并不具有非法控制社会的意图,亦无法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13.【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但又各有侧重,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侧面。现结合四个特征对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要求归纳如下:

      (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的证明需要立足组织的成员、组织的结构及组织的存续时间等方面。

      (2)经济特征。为支持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济特征的证明需要立足组织的收入来源、组织的资金流转等方面。

      (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但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为合理认定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并合理区分组织的违法犯罪与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审判机关需要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综合分析。此外,现阶段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都积极向基层政权渗透,寻求保护伞,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职务犯罪相交织,因此,审判机关需要一并予以审查。

      (4)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4.【第629号】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2002 年4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行为及非法控制四个方面的特征。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二者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立法解释》,不存在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问题。当然,如果后公布的也是司法解释而不是立法解释,则依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可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15.【第630号】范泽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着重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政策精神。“相济”的根本依据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论宽还是严,对被告人最终所处的刑罚,都应当是与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都是在准确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认定犯罪人罪责大小的前提下,确定是否从宽、从严以及从宽和从严的幅度,确保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

      16.【第1152号】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一般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在审判时要按照2009年和2015年的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结合以下两个方面审慎认定: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17.【第1153号】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根据以下标准把握: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最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18.【第1154号】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地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19.【第1155号】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在部分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获,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持续存在,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20.【第1156号】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单纯为实施犯罪而存在,违法犯罪只是服务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违法犯罪的性质、次数、严重程度也都是由实现非法控制的需要所决定的。因此,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犯罪“多样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内在要求。如果涉案犯罪组织触犯的具体罪名明显偏少,则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专门从事某一两种犯罪的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21.【第1157号】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帐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

      【裁判要旨】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必备属性,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暴力行为,也往往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作为后盾。

      22.【第1158号】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构成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具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犯罪一般不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反之,一般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3.【第1159号】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3)控制或者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者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

      24.【第1160号】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

      【裁判要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定特征。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以一审、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25.【第1161号】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量刑时应当与案件性质、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放在一起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对于非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危害对象不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不能因被害人谅解而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未能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较大,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也不能因被害方谅解便予以从宽处理。

      26.【第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时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

      27.【第1163号】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立功情节。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

      【黑社会性质案件无罪判决54例】

      说明:扫黑除恶应当依法进行。该定罪的,必须定罪;不能定罪的,不得人为拔高定罪。为了防止出现犯罪认定扩大化现象,小编在这里推送部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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