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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小总结

    时间:2020-01-15 14:26:16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扫黑除恶小总结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一、“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二、“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四、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受理范围包括(含12类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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