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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货采购看中美政府采购制度】中美采购谈判真实案例

    时间:2019-04-11 02:22:31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为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从国际上看,从来没有那一个国家的政府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购买国货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国货采购制度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和严密的制度。
      
      一、我国尚无义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从政府采购市场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是美国的创造和发明,而且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CPA)后,也仅是通过《贸易协定法》将政府采购协定的义务转换为购买国货制度的例外,而并没有全面废除《购买美国货法》等有关国货的规定。我国尚未加入GPA,并未成为其缔约方,目前,我国还没有义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GPA是一个项诸边协议,其“诸边”性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愿加入,即所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签约方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加入并签署,何时签署,不满意时有权选择退出;二是条款仅对签字国生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非GPA缔约方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也不享受GPA缔约方相互给予的优惠政策;三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执行、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运作相对独立自主,权利由GPA赋予。
      GPA的诸边性质使它显示出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由于缔约方有权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因为,缔约方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所有GPA缔约方的承诺都体现在各自加入GPA文件的几个附录之中,附录中没有涉及的领域都不受GPA约束,因此,缔约方的承诺也是有限的。
      虽然与WTO的其他协议相比,GPA带有诸边性质,但它是迄今为止参加的国家和地区最多的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协议,截至2009年底,共有41个缔约方及22个观察员。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加入GPA的申请书,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将申请书和我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WTO秘书处,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二、美国的购买国货制度
      
      在购买国货制度方面,美国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为核心,以《贸易协定法》、《贝瑞修正案》、《联邦政府采购条例》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完整法律体系,它规定了购买国货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购买美国产品法》 这是美国政府采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也是购买国货制度的奠基石。它诞生于1933年,经济危机结束之后,该法案并未随之失效,反而在相应利益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强化,也使购买国货从最初的临时应急措施演变为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贸易协定法》 美国购买国货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贸易协定法》构成的,后者是前者的重要例外。它的主要目的是依照美国在GPA框架下以及在其他政府采购条约中承担的义务,免除《贸易协定法》对来自GPA成员方和其他政府采购条约成员方制成品的市场限制。
      美国购买国货的法律体系框架中,除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贸易协定法》之外,《贝瑞修正案》和《联邦采购条例》也是美国购买国货制度的重要补充。
      
      三、中美国货采购值得商榷
      
      美国是政府采购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可以仿照美国的立法实践,在加入GPA之前存在的有关国货采购制度仍可以在一定程度范围内适用。而对于GPA的缔约方,则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明确其不受我国国货采购制度限制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将国货采购有关制度完全废除。而且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是这样操作的,有先例在国货采购制度上供我国借鉴,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只有十几年,制度的完善程度与美国有差距,在法规制度和实践方面都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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