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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劳动法全文

    时间:2019-04-20 02:23:50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失衡与劳动合同的示范已是突出的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首要环节就是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在事实上给劳动者维权造成麻烦。所以,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更有其现实紧迫性。
      为此,2004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起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草拟出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2005年10月28日,草案第一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并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
      
      《劳动合同法》的与众不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5年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尤其是今年全国人大正式向全社会公布这部法律草案后,更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参与。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是不是和谐,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讲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为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法》虽然只是我国劳动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在事实上具有劳动法制的基础法律地位。
      《劳动合同法》这样一部引起特殊关注的法律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也显得“与众不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教授一直十分关注民生问题和劳动保障立法,在谈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时,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已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将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梳理好,那么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有了保证。郑功成说:“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这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若干部法律,但我的感觉是,《劳动合同法》是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比如在审议其他法律时,大家一般不会感到时间太紧张;但就讨论《劳动合同法》来讲,绝大多数委员都争先恐后地发言,这在历次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是比较少见的;其次,讨论法律草案后,会议一般发简报也就是几期或者十几期;但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时,会议发了很厚很厚的一摞简报;再有,讨论其他立法草案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士比较关注;但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都非同一般地关注。”
      
      绝无仅有的民意畅达
      
      据统计,1992年,我国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有关专家评价说,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经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与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表示,这个结果(高票通过)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四大关注点解析
      
      1.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变化无疑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在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的。
      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黄少英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亮点之一是,通过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使原本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刚好平衡,使原本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2.会不会提高劳动成本
      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风险和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竞争力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李援说,如果一个企业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用工,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它的劳动成本是不会增加的。同时,通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进一步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现实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能够使我们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快步前进。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信春鹰介绍说,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一些跨国企业确实通过不同渠道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我们一再阐述和坚持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3.劳动争议赔偿标准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一个关于封顶的赔偿限制,《职业》杂志记者就此提出可能有人就会说,这一条对于很多高收入者的保护不是太有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解释说,经济补偿是我们这次立法过程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经济补偿,本法规定了标准,原来在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标准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是不是本法不作规定,将来等到实施时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作具体的规定。后来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认为本法作出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在制定这个标准时遵循了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考虑到我们实施劳动法十几年以来的实际做法。因为这部法颁布实施以后,要和以前的做法相互衔接,所以第一个充分考虑了现行做法。第二个原则,结合考虑我国这十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情况。第三个原则,我们考虑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方法。这次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的标准确定为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有一些高端劳动者的收入是相当高的,与低端劳动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劳动者按这个标准,按他的工作年限,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话,企业的负担很大。所以,按照国际上的一些通例,对这种情况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额的封顶规定。相信随着经济发展,按照这个水平,明年支付给高端劳动者的补偿,按照北京市的情况可能就要提高。经过征求意见,大家认为,对高端、高收入劳动者作这样的限制是合适的,大家同意作这样的限制。
      
      4.劳动者维权是否更容易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违法承包经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将这些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另外,该法还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将有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外国媒体曾评价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中国工人有了护身符。
      
      立易行难重在实施
      
      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时,吴邦国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特别是在当前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用人单位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让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时说,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HR 如何行动
      
      一部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牵动了几乎所有中国劳动者、人事经理的神经。一位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感叹说:“现在做人力资源工作不懂法不行了,而且不能是一般地懂,得好好研究。”从《劳动合同法》来看,承担协调劳资关系重任的HR至少要在以下10个方面面临挑战,应提前了解,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后新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工资支付的新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规定、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违纪员工处理的新规定、集体合同的相关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大事记
      
      2005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0 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 年12 月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志着劳动合同制度已进入立法程序。
      2005 年12 月24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006 年3 月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 草案)》,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 万多件。
      2006 年12 月26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 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系列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2007 年4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第三次审议。
      2007 年6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 票赞成,1 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 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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