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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之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二)】

    时间:2019-04-18 02:49:42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编者按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组织专家以实用案   例形式编写了《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一书。本书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法条,形象、直观地展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应做出的调整,以避免因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缺陷给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带来高昂的成本,并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刊将陆续选载书中部分实用案例及经典分析。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如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案例】
      还有一个多月才到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某食品公司就已经迎来了这一年度的订购高峰期,由于前期广告宣传做得比较到位,今年的订单比去年增长了将近50%。
      面对厚厚的一沓订单,总经理却高兴不起来。原来,订单所要求的生产能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即使所有生产线的员工都加班加点也不可能按时完成订单的任务。当初下订单的时候只想着多多益善了,根本没考虑到公司自身的生产能力。但是把眼看就要吃到口的肥肉拱手让给竞争对手,这样的做法总经理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公司连夜开会讨论如何迅速扩大生产能力,人事部主任提出了一个让大家眼前一亮的主意:“现在很多公司都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就是解决像我们这样的临时性人员短缺问题,不用和这些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只要和派遣单位签一份协议就好了。发工资、缴保险、调档案之类的事情都不用我们管,可以节省很多精力和财力……”
      大家都觉得这个主意不错,非常适合公司目前的情况,可以尝试一下,但是对于该怎么签这个所谓的协议不太了解,“是不是跟合同似的?”“一定要签这个协议吗?”“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
      这是一个有关劳务派遣协议的案例,涉及劳务派遣协议该如何订立以及协议的内容和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要式法律文件,双方约定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将适合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一定的期限、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并替用工单位按月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支付给派遣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用以及约定双方违反该协议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签订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应该引起重视。不少劳务派遣纠纷就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派遣协议,或者某些关键协议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而引起的。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协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协议内容模棱两可,表述得不准确、不到位,有的甚至缺失必备的内容,比如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的这种做法非但不会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反而会因为缺少充足、对自身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在充分而全面协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约事项,这既保证了协议的顺利履行、排除了任何一方的投机心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又便于责任的归置和裁决。
      3.用工单位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案 例】
      昆明某花卉进出口公司计划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招用若干名从事花卉搬运的工人,于是人事经理找到当地一家颇具规模、口碑也不错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正好有合适的人选,于是双方开始就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和内容等进行协商。按照工作要求,花卉进出口公司计划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10 个月的派遣协议,共派遣18 名工人。
      但是花卉进出口公司因为第一次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派遣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是否服从公司的管理约束有所怀疑,经与派遣公司协商后,最终签订了为期5个月的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要派遣的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并约定如果双方合作顺利,5 个月后再续签5 个月的派遣协议。
      这是一个关于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的案例。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许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尤其是第一次招用劳务派遣工时,通常对于这种三方角色下的用工方式不太放心,担心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而导致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服从自己的管理;或者不希望因为订立较长期的派遣协议,而使劳动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报酬或福利待遇等,往往将连续的派遣协议分割开,变成几个短期的协议。如果合作顺利,就续签;否则,就终止协议,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这一做法增加了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性,也不利于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平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用人单位对派遣期限的分割、碎化,《劳动合同法》作了本条规定。据此,上述案例中的花卉进出口公司将10 个月的连续派遣期分两次签订协议,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
      
      【案 例】
      毕业于中专财会专业的小赵因为违纪被原来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在档案中重重地记了一笔。因此,后来找了几家单位都因为他这一段不太光彩的历史而拒绝录用他。
      经过了几番求职的周折,已经不那么心高气傲的他与当地一家很有名气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部人透露说只要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基本上都能很快被派出去,从事不错的工作,工资、待遇都比较好。但是,进入该公司的“门槛”也比较高,公司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公司要视合同期长短收取数额不等的“劳务派遣费”。
      为了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小赵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双方签订了3 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收取了小赵800 元的“劳务派遣费”。果然,没过多久,公司就把小赵派往一家大型商场从事收银工作,工资1200 元/ 月。虽然当初老大不情愿地交了800 元,但是换来了一份这么好的工作,“还是挺值的!”小赵为当初自己的决定暗自高兴……
      这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额外费用的典型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派遣单位应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被派遣劳动者对派遣协议的内容知情权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所指的派遣协议的内容包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很多派遣单位不愿意告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内容,要么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即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派遣单位除了劳务费用还赚取报酬差价,这成为向劳动者隐瞒协议相关内容的主要动机;要么是忽视劳动者的知情权,认为协议的内容是用来约束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必要知道。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能对劳动者隐瞒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的内容。
      2.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些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务费用的补充,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剥削,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而对派遣单位的这种随意克扣劳动报酬的现象进行了规制。
      3.派遣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很多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劳动者预先支付所谓的“担保费”“劳务费”“介绍费”,然后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就业机会,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所以,本案例中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费”的名义向被派遣劳动者小赵收取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一书主编为程延园、高云,该书已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购书电话:010-64921644,6481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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