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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时间:2019-04-18 02:49:25 来源:酷米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酷米范文网手机站

      编者按:无忧劳动合同范本共计151 条,因“51”与“无忧”谐音,故名无忧劳动合同。该范本由黄乐平律师在充分研究了300多份各个地区、不同行业的典型合同范本和500 多个典型的各类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后,结合自己的丰富实务经验撰写而成。旨在为劳资双方提供详尽的劳动合同条款,免除相关各方的后顾之忧。
      《职业》特邀黄乐平律师,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中的关键条款,为你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作为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一)于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二)自乙方履行义务之日起,每月支付 元人民币,由甲方先行支付;
      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
      甲方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可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 条文解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是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对价,是对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择业自由限制的补偿。1996 年10 月31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2007 年6月29 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
      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在第24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按月支付。该项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制,并没有排除一次性支付的合法性,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选择按月支付,以防止劳动者出现不诚信的情况。
      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是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并同时履行,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也就没有义务履行协议设定的义务。竞业禁止协议完全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签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意味着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作为劳动者而言,自然也就不必再遵守相应的义务。
      【范本条款】
      乙方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除了全额返还甲方已经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条文解析]
      本条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一旦被公开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对用人单位的威胁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侵权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在举证责任上,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也很难举证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最终的利益便很难得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合同的限制。一旦劳动者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依据竞业禁止协议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这样便于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支付25 万元违约金2001 年11 月,四川某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A 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罗某在其所属的研究院从事IT 产品研发工作,基本工资和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共为6000 元。并约定罗某对A 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A 公司支付给罗某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罗某承诺在从A 公司离职三年内,不在与A 公司竞争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
      如罗某违反以上条款,A 公司有权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50 万元。
      2004 年10 月13 日,罗某以“身体状况及目前家庭等原因,导致自己已经不适合再从事此类工作性质的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 月2 日,A 公司同意了罗某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2005年A 公司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一通讯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便相继开发出与A 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因此,A 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违约金50 万元。法院经审理,综合参考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罗某赔偿A 公司25 万元的违约金。
      【范本条款】
      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的年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的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前款所称月工资,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人民币 元的标准计算。
      【条文解析】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来是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比较粗略,统一规定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也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没有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细化。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鉴于该不足,将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采取了两个标准,即“一年”和“半年”,更加趋合理化。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规定。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对补助金支付年限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限制年限,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一种是限制最高补偿标准,即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没有上限的,劳动者的工资越高,解除劳动关系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也就越高。《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做了限制。根据该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如果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经济补偿金只能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并且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不过,如果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没有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其获得经济补偿不受年限的限制,而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为企业解除了解雇高级管理人员的“紧箍咒”。
      此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97 条第三款作了过渡性规定。在该法实施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采用新标准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从2008 年1 月1日起计算,法律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本条第三款是一个定义条款,对“月工资”的含义予以确定,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不对“月工资”进行定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容易在这一问题上产生激烈争论,一方会主张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另一方可能会主张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还有的可能主张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同岗位工资,或者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标准计算。尤其是一些劳动者的工资结构比较复杂,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资标准。因此,通过本条款对关键性词语进行界定和对特定情况下的工资标准进行约定,非常必要。
      【范本条款】
      乙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未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析】
      现实中,许多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平等条款,如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等,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非法限制自由择业权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非法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此来强迫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违约金、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如不能及时就业、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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